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21〕39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原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以学生历年学习成绩为考察重点,同时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其他特长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院长助理、毕业年级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组长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工作程序等),负责本院推免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对及完成推免工作,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量,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将推免指标分配到各个专业。
第七条 学院按照以下规则分配各专业推免生指标:
(一)以各专业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对一流学科、一流专业、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等适当增加指标;
(三)对上年度推免指标未完成、浪费指标、放弃指标的专业,将相应地减少指标。
第八条 若本专业在实际推免过程中出现指标剩余的情况,该专业的名额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予以二次分配,分配的顺序依次是:系内调配、全院调配。
若符合条件的人数大于分配名额或有排名靠前的同学放弃,可由后面排序同学递补,递补的顺序依次是:本专业递补、系内递补、跨系递补。跨系递补学生以综合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排序。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九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二学位学生)。
第十条 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 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况,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受过处分但已过处分期。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1—6学期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30%,且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 * 学分)/Σ学分。
2.三门本专业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根据本科专业全程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学院各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如下:
①行政管理专业: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公共政策学
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公共政策学
③城市管理专业:管理学原理、城市管理学、城市土地管理学
④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劳动经济学(双语)、社会保障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⑤劳动关系专业: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与制度(19级适用课程为“劳动社会保障政策与制度”)
3.高等数学课程(微积分(上)、微积分(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和线性代数)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4.大学外语(通识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以上1、2、3、4条的成绩计算中,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重修成绩不能作为申请推免生成绩的考核依据。同一门课程跨学期安排的,按加权平均成绩整数计算(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560分,或雅思≥6.5分,或托福≥90分。
第四章 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公共管理学院推免生奖励加分细则如下:
(一)论文类
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认定以学校科研部公布的最新期刊目录为准,且只对以下各类论文计分(均指正刊,不含增刊);论文作者署名与简介必须真实,否则不计分;论文有合作者时,仅对与本校非亲属、职称职务不明显高于自身的老师合作的论文计分;普刊论文只认独撰并只计分一次;用稿通知不作为加分依据;论文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中检测文字复制比在排除自引率(即引述作者自己发表的文章所占比例)之后,不得超过15%;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与本专业相关,具体将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认定。
1.普刊论文,加1分。具体要求:(1)独撰;(2)论文正文(不包含摘要关键词及参考文献)字数不少于5000字;(3)论文所发表的期刊应为正式出版刊物;(4)论文所发表的期刊单期载文量不得超过40篇。
2.CSSCI扩展版论文,每篇论文独撰计6分;两人合撰时,第一作者计5分,第二作者计4分;三人及以上合撰时,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3分,第三作者计2分,第四作者及其以后排名的不计分。
3.CSSCI论文,每篇论文独撰计10分;两人合撰时,第一作者计9分,第二作者计8分;三人及以上合撰时,第一作者计8分,第二作者计6分,第三作者计4分,第四作者及其以后排名的不计分。
4.权威期刊论文,每篇论文以CSSCI论文得分的倍数计算,参照表1:
表1 权威期刊论文奖励加分的认定
评级 | A+ | A、A- | B、B- |
得分 | 乘4 | 乘3 | 乘2 |
5.论文转载。(1)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刊目、《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按 CSSCI论文计分;(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要转载的论文按 B类期刊论文计分;(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 A、A-类期刊论文计分。
6.被检索和收录的论文。(1)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 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B类期刊论文计分;(2)凡被 SCI、SSCI检索摘要,被 EI(光盘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 CSCD、ISTP收录的论文,按CSSCI论文计分。
(二)竞赛类
1.国家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者,主要成员分别加15分、12分、10分;
2.省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10分、6分、3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加8分、4分、2分。
3.校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团体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加2分、1分、0.5分。
4.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分、4分、2分;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
5.由学校组织或推荐的全国文体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10分、6分、3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加8分、4分、2分。
6.竞赛类加分项认定说明
(1)以上各级别各种团体竞赛获奖的主要成员加分规则:团体竞赛中只有两位成员且能区分第一位、第二位时,第一位和第二位成员的获奖分值按照该奖励得分的60%、40%加分;团体竞赛中只有三位成员且能够区分第一、第二、第三排名的,分别按该奖励得分的60%、30%、10%加分;团体竞赛中有三位及以上成员且能够区分第一排名的,第一排名人按该奖励得分的60%加分,其余成员按照该奖励得分的40%平均后加同样的分。团体竞赛如果不能区分排名的,全部成员按照该奖励得分的平均分加同样的分。
(2)以上获奖级别以奖状签发单位(所盖印章)为依据,奖状签发单位只能是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高校等具有行政级别的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才可计分,其他组织(如:电视音乐协会、省作家协会、翻译协会等)颁发的奖状一律不做加分计算;所有邀请赛、预赛形式的比赛不加分。其中,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竞赛的认定参照表2:
表2 竞赛类奖励加分项等级认定
竞赛类型 | 证书落款签章单位 | 举例 |
国家级竞赛 | 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 | 如: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 |
省级竞赛 | 省委、省政府、团省委;教育部下设的各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以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 | 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团省委、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中国人口学会等 |
校级竞赛 | 校党委、校行政、校团委;省教育厅下设的各委员会 | 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校团委等 |
(3)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赛,分赛区的不加分)、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含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按照省级竞赛加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举办的数学竞赛可算作校级竞赛加分。
(三)项目类
校级科研项目和各类科研项目,如博文杯、明理杯等项目,立项和结项不加分;结项成果获一、二、三等奖者,主持人分别加3分、2分、1分,主要成员参照主持人减半加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完成结项的,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加4分(结项评为“优秀”的加5分),省级项目主持人加3分(结项评为“优秀”的加4分),校级项目主持人加2分(结项评为“优秀”的加3分),主要成员参照主持人减半加分。
若项目作品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加分分值按照附件二的标准认定,不再对结项项目进行重复加分。
(四)荣誉类
获文澜奖学金加10分;获国家奖学金加5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加1.5分;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3分、2分、1分。
获国家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如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标兵)、向上向善好青年等个人荣誉,加5分;获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如省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标兵)、向上向善好青年等个人荣誉,加3分;获全国活力团支部荣誉的团支书和班长,加2分;获湖北省活力团支部的团支书和班长,加1.5分;获市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党员、校模范团干等个人荣誉加1分;获校文明班级、优良学风班级、红旗团支部、活力团支部的团支书和班长加1分;校优秀共青团员加0.5分。
以上奖励同年度只算一项,选取最高一项。
(五)实践类
1.志愿服务
国家级志愿服务优秀团队,主持人加3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3分。
省级志愿服务优秀团队,主持人加2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2分。
校级志愿服务优秀团队,主持人加1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1分。
2.社会实践
国家级优秀团队、优秀成果,主持人加3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3分。
省级优秀团队、优秀成果,主持人加2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2分。
校级优秀团队、优秀成果,主持人加1分,主要成员减半加分;先进个人加1分。
3.国际组织实习
参加国内官方机构组织或推荐的国际组织实习期满合格(实习时间要求在一个月及以上),加3分。
(六)兵役类
退役大学生表现优异者,经人民武装部推荐,可按圆满履行兵役义务和立功受奖等分级予以奖励加分,最高可获奖励加分40分,细则由人民武装部制定(见附件一)。
(七)A级学科竞赛类
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A类学科竞赛获奖者最高可获奖励加分30分,作品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项目者最高可获奖励加分25分,细则由团委制定(见附件二),该项加分不再在学院细则的竞赛类奖励中重复加分。
(八)特殊学术专长类
特殊学术专长纳入综合评定体系,且按照以下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和遴选后方可获得加分。
1.认定标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成果认定目录为准)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2)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此条认定标准与附件二的奖励加分标准不得重复使用)。
2.认定程序
(1)学生须符合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特殊学术专长的认定标准,并经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教授亲笔推荐信均进行公示。
(2)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如有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并公示答辩结果。
(3)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九)奖励加分项认定补充说明
1.以上所有奖励加分类须为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团体项目、团队项目如果不区分排名或主持人的,全部成员按照该奖励得分的平均分加同样的分。
2.上述规定的(一)至(八)类奖励加分,需要有荣誉证书(原件)或官方文件佐证,级别认定与表2相同。
3.以上(一)至(五)类奖励总分不超过25分,三个学年同一类型加分项只取最高一项。
4.以上(六)至(八)类为单独加分项,可以累计计入奖励总分(在此情况下奖励总分可以超过25分)。
5.所有专利均不加分。如有其他奖励加分项,其奖励分值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商定后确定。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数量,确定本年度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或修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工作程序等),连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教务部备案。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院依照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上报推免工作小组会议择优确定拟推免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和公开场所对学生推免名单和各类材料进行公示,以供师生查阅,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需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后汇总最终名单,并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生综合评定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综合评定成绩=(1—6学期所有课程初次加权平均成绩)*85%+(奖励总分)*15%。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将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学院将严格审核推免生的申请表、成绩单、证明材料等各项推荐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回避制度,要求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参加推免的须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须主动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公开。
第十六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领导小组反映,校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术不端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关涉事人员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一旦获得推免生资格将不得放弃,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学生档案,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一,学院与学生签订《公共管理学院xxxx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承诺书》,学生向学院作出承诺,获得推免资格将不得放弃,如本人放弃保研资格,同意将此承诺书作为不诚信记录放入档案;第二,学院在该生《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出具不诚信意见;第三,若有用人单位到学院政审,学院对该生出具不诚信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制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此前制定的学院推免工作细则随即废止,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如果国家和学校文件有变化,以国家和学校的文件为准。
附件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免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奖励加分实施细则(试行)
学校本科生(含新生,以下简称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且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奖励加分政策。
一、学生应征入伍后,圆满履行兵役义务,可获奖励加分20分。
二、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参加军事演习、抢险救灾、警卫安保、应急处突等获得纪念章、纪念证书,1次可获奖励加分25分,2次及以上可获奖励加分30分。
三、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1次可获奖励加分30分,2次可获奖励加分40分。
四、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可获奖励加分40分。其中,学生所在集体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个人可获奖励加分30分。
学生符合上述奖励加分政策,其中一、二、三、四项原则上只取一项,累计奖励加分不得超过40分。
以上奖励加分,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汇总再按15%折算后加入综合评定成绩。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以人民武装部解释为准。
附件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免生学科竞赛奖励加分实施细则(试行)
学校本科生(含新生,以下简称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学科竞赛,作品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且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享受以下奖励加分政策。
一、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1.获全国金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30分、25分、2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5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0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5分;
2.获全国银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0分、1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2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8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4分;
3.获全国铜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2分、18分、12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0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6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3分;
4.获全省金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0分、15分、1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8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5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2分;
5.获全省银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4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3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2分;
6.获全省铜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5分、4分、3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2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5分,第十一至十五位奖励1分。
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1.获全国特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30分、27分、2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20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5分;
2.获全国一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27分、25分、22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8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2分;
3.获全国二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2分、2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5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0分;
4.获全国三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2分、20分、18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 10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8分;
5.获全省特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0分、18分、1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8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6分;
6.获全省一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15分、13分、1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5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3分;
7.获全省二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4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2分;
8.获全省三等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5分、4分、3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2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分。
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1.获全国金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30分、25分、2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5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0分;
2.获全国银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0分、1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2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8分;
3.获全国铜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2分、18分、12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10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6分;
4.获全省金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20分、15分、1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8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5分;
5.获全省银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4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2分;
6.获全省铜奖者,排名第一至第三位先后分别奖励5分、4分、3分,排名第四至第六位奖励2分,第七至第十位奖励1分。
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1.作品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并做专题发言的,作者或负责人奖励25分,成员奖励10分;
2.作品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推介展示的,作者或项目负责人奖励20分,成员奖励5分。
学生符合上述奖励加分政策,累计奖励加分不得超过30分,学生同一项目获同一项学科竞赛不同等级奖励只取一次最高奖励分,不累加。
除以上奖励外,学生参加其他学科竞赛等各类奖励(含以上竞赛校赛)加分,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汇总再按15%折算后加入综合评定成绩。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以校团委(创业学院)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