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两型社会建设及武汉大循环经济示范区制度创新”招标课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2浏览次数:50

全校各单位:
       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近日发出课题公开招标通知:  “两型社会建设及武汉大循环经济示范区制度创新”课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请各学院认真组织申报。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范围及重点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课题重点围绕制约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及
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行理论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规划管理体制;
   (二)土地管理体制;
   (三)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机制;
   (四)节能减排实施机制;
   (五)财税管理体制创新;
   (六)投融资体制;
   (七)人才开发机制。
    研究范围可以针对武汉全市,也可以专门针对大循环经济示范
区;可以结合上述指定领域开展综合性研究,也可联系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实际自选课题进行申报。
      二、投标要求
     1、申报课题负责人即投标人原则上限于重点高校等单位。重点高校投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申报课题相关方面具有研究经验。
     2、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所有课题组的成员中应该有从事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为了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研究成果的指导性和实用性,鼓励重点高校、研究机构和市直单位联合申报。
         3、课题投标程序
  (1)由投标人将投标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到科研处,科研处统一提交市两型办。
  (2)市两型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审定后中标结果通知有关
单位和个人。
  (3)市两型办与中标方签订《课题研究委托协议书》。
    三、课题研究要求
     1、课题承担人的课题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名单经市两型办同意后,作为《课题研究委托协议书》的附件。研究计划及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课题承担人应事先征得市两型办同意。
     2、课题承担人须每三个月向市两型办提交一份研究进展报告;市两型办根据需要组织对该报告进行专家评审,课题承担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3、市两型办可参与课题的相关讨论和调研活动,或给予支持与指导,同时组织中期评审,对课题承担人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及研究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市两型办对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的,课题承担人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4、研究结束后, 课题承担人向市两型办提交的课题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配套实施文件(草案)及《试点工作方案》,《课题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该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综述。包括对该课题的历史沿革、主要流派(观点)作系统梳理与评价,对其内涵和外延作精确界定等。
  (2)、改革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国内外在该领域的实践与探索。包括介绍国内外的主要做
法、经验教训、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4)、武汉实施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分析。
  (5)、武汉实施改革的模式、措施及分阶段路线图。即在客观分析武汉改革环境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武汉所应采取的改革模式,分阶段推进的路径、应达到的目标和应采取的措施等。改革模式应当富有地方特色、体现武汉标准。
 (6)、与现行法律、政策的关系。即对改革作合法性论证,哪些方面可在现有法律、政策界限内实现,哪些方面需要突破及如何突破等。
        5、研究成果宣传转化要遵循“先鉴定、后出版(发表)”的原
则,并在成果显著位置标注“武汉两型社会建设制度创新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6、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半年;武汉市两型办对中标并验收合格的
课题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列入重点课题每项资助经费3-5万元,列入一般课题每项资助经费1-2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如不能满足课题研究需要,不足部分由课题承担人自行筹集,并保证按时完成。
    四、申报要求
     1、投标人填写《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及大循环经济示范区制度创新课题申请书》(见附件,用A4纸单面印制)一式4份、另附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名单(明确各成员在该课题研究中所承担的任务)、及成员在相关领域所发表的学术文章(复印件)各一份。
        2、校内截止日期:请投标人于2010年10月21日前按要求将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处,以便统一提交武汉市两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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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研   处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